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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服務合約

最後更新: 2026 年 9 月 22 日

立合約書人

版本:v1.0(2026-09-22)

立合約書人:

星創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2151397;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2樓;代表人:左沐蓉)(以下稱「甲方」)

〔依本平台提交時填寫之創作者姓名/藝名/公司名稱〕(以下稱「乙方」)

甲方以「Mouta Studio」(含 app.moutastudio.com、portal.moutastudio.com 及其後台,以下合稱「本平台」)為乙方提供數位音樂發行服務,將乙方提交之音樂著作透過發行商遞送至串流平台及數位服務商(以下稱「DSP」)。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辦理:

第一條 定義

1.1 「授權標的」:指乙方透過本平台提交、上傳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甲方,用以發行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其相關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封面圖片、歌詞、藝人簡介、宣傳文字等。

1.2 「發行服務」:指甲方委任發行商將授權標的依 DDEX 或其他業界標準格式遞送至乙方選定之 DSP,並取得、傳遞相關銷售與串流報表及版稅之服務。

1.3 「淨版稅收入」:指就授權標的所生之版稅,經 DSP 依其與發行商之約定扣減後、再經發行商依其與甲方之約定扣減後,實際匯達甲方(作為乙方之收款代理)之金額。本合約所稱 10%,以本條所定之淨版稅收入為計算基礎。

1.4 「結算週期」:指發行商就授權標的向甲方結算版稅之週期,以發行商實際結算週期為準。甲方應將現行結算週期公告於本平台;結算週期變更時,甲方應通知乙方。

1.5 「曲目」:指乙方提交之個別錄音著作,以錄音之同一性為準。同一錄音之重新提交、重新上架、後設資料修改或重新製作母帶,均為同一曲目;同一詞曲之不同錄音版本(如重錄版、Remix、現場版)為不同曲目,但仍受第 2.2 條之限制。

1.6 「平台類別」:指發行商依其與甲方之約定,就不同 DSP 適用不同結算比例所為之分類,現分為直接授權交易(SOBO)、標準 DSP 及 UGC/Content ID 平台三類。各類別所涵蓋之 DSP 清單及發行商現行扣減比例,由甲方公告於本平台,並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其調整依第 3.3 條第二項辦理,不適用第 14.3 條。

1.7 「發行商」:指甲方委任、將授權標的遞送至 DSP 之數位音樂發行商,現為 LabelGrid,或甲方依第 9.3 條及第 11.1 條後續指定之其他發行商。

1.8 「Ledger」:指甲方提供之創作溯源系統(Provenance System),用以記錄乙方於本服務中之創作歷程。

1.9 「《服務條款》」及「《隱私政策》」:分別指甲方公告於本平台之《Mouta Studio 服務條款》及《Mouta Studio 隱私政策》;「本服務」:指 Mouta Studio 及其訂閱方案所含之各項服務。

第二條 著作權之授權

2.1 乙方就其提交之各曲目,於該曲目之專屬期間內,授予甲方專屬、且甲方得為履行本合約之目的轉授權予發行商之權利,使甲方及發行商得為發行服務之目的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及依 DSP 規格需求改作(限於格式轉檔、後設資料調整等技術性改作)該曲目。本條專屬性之範圍,僅及於乙方已提交之個別曲目本身,不及於乙方之其他曲目或未來創作;乙方就未提交本平台之其他曲目,仍得自由選擇透過其他發行商或平台發行,不受本合約拘束,但第 2.2 條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所稱「專屬期間」,指自乙方就該曲目提交發行申請之日起,至該曲目自所有 DSP 實際移除之日止;甲方依第 6.1 條或第 7.1 條暫時下架期間,專屬期間不因此中斷。專屬期間於下列情形之一最先發生時屆滿:

(1) 該曲目自所有 DSP 實際移除之日;
(2) 甲方依第 4.2 條拒絕受理或拒絕上架該曲目之日;
(3) 乙方於該曲目上架前撤回發行申請之日;
(4) 自提交發行申請之日起逾 90 日,該曲目仍未於任何 DSP 上架之日;
(5) 乙方依第 9.2 條提出下架通知之日起逾 90 日之日;但就尚未完成移除之個別 DSP,乙方於該 DSP 完成移除前,不得透過其他管道向該 DSP 遞送該曲目。

2.2 乙方於專屬期間內,不得將該曲目(含相同錄音版本)透過其他發行商或平台遞送予任何 DSP,以避免重複遞送導致 DSP 端下架、Content ID 衝突或版稅計算錯誤等風險。

乙方就同一詞曲另行錄製之其他版本(包括但不限於重錄版、Remix、現場版),於專屬期間內亦不得透過其他發行商或平台發行;但乙方得透過本平台發行該等版本,並依本合約辦理。為免疑義,本項限制為乙方之契約義務,非著作權之授權;甲方就該等其他版本未取得任何著作權授權,第 12.1 條不受影響。

乙方如欲透過其他管道發行,應先依本合約將該曲目下架;專屬期間屆滿後,不受本條限制。

2.3 授權區域:全球,實際遞送範圍依乙方提交時選定之目標市場及 DSP 清單為準。

2.4 授權期間與訂閱狀態之關聯:發行服務之提供,以乙方保有有效之 Mouta 訂閱方案(含 14 天試用期)為前提。乙方試用期屆滿未轉換為付費訂閱,或付費訂閱到期後未續訂者(以下合稱「非訂閱狀態」),自進入非訂閱狀態之日起,授權標的最長仍得繼續上架 1 年(以下稱「保留期間」)。

前述保留期間,就同一曲目累計計算,總計不得逾 1 年;乙方於保留期間內恢復訂閱者,授權效力不受影響、無須重新提交曲目,其後再次進入非訂閱狀態時,保留期間接續先前已使用之日數計算,不重新起算。前述累計日數,於曲目下架、重新提交或重新上架後繼續累計,不因此歸零。

累計保留期間屆滿而乙方仍處於非訂閱狀態者,甲方得依第 2.5 條通知後將該曲目自各 DSP 下架,第 2.1 條之授權就該曲目隨之終止。

但甲方於累計保留期間屆滿前 12 個月內自發行商收取之該曲目淨版稅收入累計達 US$10 以上者,甲方得選擇繼續上架該曲目,並依第三條計算、代扣及給付其版稅;甲方選擇繼續上架者,應於累計保留期間屆滿前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其後,甲方於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自發行商收取之該曲目淨版稅收入累計未達 US$10 者,甲方得於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下架;該通知準用第 2.5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甲方繼續上架期間,乙方仍得依第 9.2 條隨時請求下架。

2.5 甲方應於乙方進入非訂閱狀態時,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其訂閱狀態及累計保留期間之剩餘日數;並應於累計保留期間屆滿前至少 30 日,再次以電子郵件提醒乙方。甲方應保存前述通知之寄送與投遞狀態紀錄 7 年。

前述通知如經退信,或甲方已知悉其未能送達者,不生通知之效力;甲方應以本平台提供之其他通知管道補行通知。

甲方未依本條履行通知義務者,不得依前條下架該曲目;甲方補行通知者,保留期間自補行通知之日起重新起算 90 日,屆滿後甲方得依前條下架。

第 5.4 條之風險分配,不適用於本條之通知。

第三條 服務費用與版稅

3.1 版稅之性質與源頭代扣
乙方使用本服務創作之音樂作品,依《服務條款》§5.2 之約定,應支付相當於版稅收入 10% 之永久版稅。就依本合約上架之曲目,甲方於發行商結算時逕行於源頭代為扣取淨版稅收入之 10%;乙方就該筆版稅收入依《服務條款》§5.2 所負之給付義務,全部視為已履行,無須另行申報或給付。

3.2 源頭代扣之適用範圍
甲方僅受理透過 Mouta DAW/本服務創作之作品申請發行;乙方提交發行申請,即表示其確認該曲目係使用本服務創作。

第 3.1 條之源頭代扣僅適用於曲目依本合約上架期間所生之版稅收入。曲目下架後所生之版稅收入,或乙方使用本服務創作但未透過本平台發行之作品所生之版稅收入,仍依《服務條款》§5.2 由乙方自行申報並給付,且不因本合約終止而受影響。

3.3 服務費、發行商扣減與配額
發行服務費內含於乙方之 Mouta 訂閱方案,甲方不另向乙方收取發行服務之固定費用;本項所稱不另外收費,不影響第 3.1 條之 10%,亦不及於乙方自行選購、並經甲方於本平台公告價格之加值服務。

惟發行商就不同平台類別,依其與甲方之約定扣取不同比例之發行費用(現行為:SOBO 直接交易 0%、標準 DSP 5%、UGC/Content ID 平台 20%),該等扣減發生於第 1.3 條之淨版稅收入形成之前,並已反映於其中。甲方應將各平台類別之現行比例及所涵蓋之 DSP 清單公告於本平台。發行商調整前述比例,或平台類別所涵蓋之 DSP 清單變更者,自發行商調整生效之日起反映於淨版稅收入;甲方應於知悉後 14 日內更新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者,得依第 9.2 條請求下架。

發行服務之上架數量與頻率,依乙方訂閱方案所定額度為準;乙方於各訂閱期間已取得之額度,不因方案調整而減少,額度之向下調整僅對調整生效後之新訂閱期間適用。

3.4 版稅之計算順序
版稅之計算與給付,依下列順序為之:
(1) DSP 應付金額,減 DSP 端之扣減;
(2) 減發行商依其與甲方之約定所為扣減——所得金額為第 1.3 條之淨版稅收入;
(3) 減依第 3.1 條源頭代扣之 10%;
(4) 減甲方依法應為之扣繳稅額(如有,依第 3.9 條);
(5) 減跨境匯款所生之銀行手續費(如有)。
所得餘額為甲方應實付乙方之金額。抽成計算示例見附件一。

3.5 給付期限與發行商未結算之處理
乙方就各結算週期之版稅請求權,以甲方實際自發行商收到該期結算款項為停止條件;甲方應於收到之日起 60 日內,依乙方於本平台登記之方式給付。版稅以美元計算;以其他幣別給付者,依給付時金流服務提供者之匯率換算。

發行商逾期未結算、短付或無法結算者,甲方應以合理努力向發行商追償並將進度告知乙方,於實際受償後依本條給付;甲方不得以發行商未結算為由免除前述追償義務。

3.6 最低給付門檻
單一結算週期應付乙方之金額低於 US$50 者,遞延累積至下一結算週期合併給付。

本合約終止時,不論終止事由及終止之一方,甲方應於次一結算週期就未達門檻之累積款項一併給付。匯費由乙方負擔;但因甲方依第 9.3 條營運調整或第十六條不可抗力而終止者,由甲方負擔。

前項款項金額低於匯款所需費用者,甲方應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該筆款項之金額及可供受領之方式,乙方得隨時請求給付;甲方不得以本合約終止或乙方逾期未領為由,主張該款項消滅或歸甲方所有。

乙方並得隨時請求就未達門檻之累積款項提前給付,匯費由乙方負擔;甲方亦得隨時主動一次給付之。

3.7 對帳報表與異議
甲方應於自發行商收到該期結算款項之日起 60 日內,於本平台後台提供載明各 DSP、地區、播放或下載次數、單價、各項扣減明細(應按平台類別分別列示發行商扣減之比例與金額)及第 3.4 條各款計算過程之版稅報表。前述播放或下載次數、單價等明細,以甲方自發行商取得之資料範圍為限;發行商扣減之比例與金額,甲方無法自發行商取得者,應依第 3.3 條公告之比例計算列示。

乙方得於報表提供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者,就該期報表視為承認,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乙方得每年一次、自行負擔費用、於 30 日前通知後,委任會計師查核與其授權標的相關之結算紀錄。查核結果較受查核期間甲方報表所載應付總額短付超過 5%,且短付金額逾 US$500 者,合理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查核確認甲方短付者,甲方並應於次一結算週期補付差額。

3.8 收款資訊、受領遲延與休眠款項
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式提供並維護正確之收款帳戶資訊。因乙方資訊有誤或未更新致無法完成給付者,構成受領遲延,甲方於遲延期間不負利息;乙方更正後,甲方應於次一結算週期補付,因此產生之匯費及退匯手續費得自該筆款項扣除。

甲方應於前述無法給付之情形發生後 30 日、6 個月、12 個月,分別以電子郵件及本平台提供之其他通知管道通知乙方更正,並保存通知紀錄。甲方依本條所為之通知,構成民法第 235 條但書所稱準備給付之通知。

自最後一次通知屆滿 6 個月乙方仍未更正者,甲方得依民法第 326 條將該款項為乙方提存;提存後,甲方就該筆款項之給付義務消滅。

甲方不得以乙方逾期未領為由,主張該款項歸甲方所有或視為乙方拋棄。

3.9 稅務扣繳
甲方就應付乙方之款項,依中華民國稅法應負扣繳或代為扣取之義務者,於扣繳後提供扣繳憑單或等值證明。乙方應提供其稅務居住地及身分證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者,甲方依非居住者之稅率辦理。乙方如依租稅協定得申請減免,應主動提出並提供所需文件。

甲方所扣取之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或甲方委任之會計師確認超過法定應扣繳金額者:溢扣稅額尚未繳納國庫者,甲方應於確認後次一結算週期返還乙方;已繳納國庫者,甲方應代乙方或協助乙方申請退還,並於退稅款項實際撥付後次一結算週期返還乙方。甲方前述義務,不因乙方未自行申請退稅而免除。

3.10 非訂閱狀態期間之版稅
乙方處於第 2.4 條所稱非訂閱狀態、但授權標的依第 2.4 條仍上架期間,其產生之版稅仍依第三條計算並全額支付予乙方,不因訂閱狀態而暫停或扣留。甲方不得以乙方未訂閱為由下架曲目,但依第 2.4 條、第 2.5 條辦理者不在此限;甲方亦不得以乙方未訂閱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已產生之版稅。

3.11 DSP 或發行商之事後追回
DSP 或發行商就已結算之版稅,因人工串流、詐欺、重複計費、權利爭議或其他結算錯誤而追回、扣回,或就特定曲目課予費用者,甲方得於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並提供 DSP 或發行商之相關通知或報表後,就該曲目相關之金額,自乙方其後應收之版稅(不限於該曲目所生者)中扣除;甲方已先行給付予乙方者,該部分視為溢付。乙方對前述扣除有異議者,得於收受前述通知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並準用第 3.7 條第二項。

附件一 抽成計算示例(不含稅務;稅務依第 3.9 條及各該稅法規定)

以 DSP 扣減後金額 US$100 為例:

平台類別發行商扣減淨版稅收入Mouta 10%創作者實拿總扣減
SOBO 直接交易0%$100−$10$9010%
標準 DSP5%$95−$9.50$85.5014.5%
UGC/Content ID20%$80−$8$7228%

第四條 甲方之聲明及保證

4.1 甲方將依本合約及發行商之規範,以商業上合理之努力將授權標的遞送至約定之 DSP。

4.2 甲方保留審核授權標的是否符合本平台規範(含著作權聲明、AI 使用揭露、內容政策)之權利,並得拒絕或暫停上架不符規範之授權標的。

4.3 因行銷授權標的如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者,由甲方或發行商負責處理與負擔,不影響乙方依第三條應得之版稅。

4.4 Ledger 之性質與限制
甲方透過 Ledger 為乙方之創作過程提供技術性記錄(如編修軌跡、AI 介入程度、使用素材等),僅供乙方作為創作歷程之參考佐證,此與《服務條款》第 7 條一致。甲方就下列事項不作任何保證:(1) 該記錄所涉之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人為創作參與比例是否達到取得著作權保護之門檻(現行法令與實務對 AI 輔助創作之著作權認定尚無定論),最終權利歸屬與著作權成立與否,應以有管轄權之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2) 乙方提交之授權標的是否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乙方就此仍應依第五條負保證及賠償責任,Ledger 之記錄不構成、亦不影響乙方依第五條應負之保證義務,甲方不因提供 Ledger 而對授權標的之著作權成立與否或侵權與否,對乙方或任何第三人負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乙方之聲明及保證

5.1 乙方保證其為授權標的之合法著作權人,或已取得著作權人之合法授權得為本合約之提交與授權;如授權標的部分或全部為第三人所有,乙方保證已取得合法轉授權,並就此負完全法律責任,甲方就此不負責任。

5.2 乙方保證授權標的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如因授權標的致甲方受有第三人求償、爭議、訴訟或損害,乙方應負責排除,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凍結)甲方得暫停給付相當於第三人主張金額之版稅,並應於 7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載明第三人、主張內容與凍結金額。乙方得於 14 日內提出異議。凍結金額以第三人主張金額為上限,不得及於其他曲目所生之版稅。甲方應於自凍結之日起 12 個月內就該爭議提起訴訟或達成和解,逾期未為者,應釋出凍結款項。

(扣抵)甲方僅於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自乙方應收版稅中扣抵:(1) 經確定判決;(2) 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和解;(3) 乙方書面承認。賠償範圍包括甲方合理支出之律師費及訴訟相關費用。

(抗辯參與)甲方擬與第三人和解者,應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得參與抗辯並自費選任律師。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和解金額,不得作為扣抵之依據。

除前述情形外,甲方拋棄民法第 334 條之抵銷權,並同意本條構成民法第 334 條但書所稱「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之約定;但甲方依本合約明定得自應付款項扣除者(包括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8 條及第 3.11 條),及就已溢付款項所為之更正,不在此限。

5.3 AI 生成內容揭露
授權標的如包含全部或一部利用人工智慧(AI)技術生成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歌詞、詞曲、錄音、人聲或其他相關著作內容,下稱「AI 生成內容」),乙方應於提交時如實標示,並保證所提供之權利資訊正確完整。因乙方未據實揭露、標示錯誤或違反本平台規範,致授權標的遭下架、限制使用、停止結算或發生任何爭議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就此不負責任。

5.4 乙方保證於本平台登記之聯絡資訊為乙方接收通知之聯繫窗口,如因提供之資訊有誤致未接獲甲方之通知而受損害,由乙方自行負責。

5.5 未成年創作者
發行服務以年滿 18 歲者為限。乙方應於提交發行申請時據實填載其出生年月日,並就該填載負真實義務。

未滿 18 歲者,得個案向甲方申請;經乙方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以獨立之身分完成同意程序,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始受理其發行申請,本合約並自該時起對乙方發生效力。未經前述程序者,甲方不受理其發行申請。

乙方未滿 18 歲而未依前項程序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甲方得拒絕受理發行申請,或於受理後暫停或終止本合約,甲方就此不負賠償責任;惟已產生之版稅仍依第三條結算給付。

(撤回)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撤回其同意;甲方應於收受後 30 日內將授權標的下架並終止本合約,已產生之版稅仍依第三條結算給付,帳號之處理依《隱私政策》第 12 條辦理。

(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法定代理人同意時,並聲明其已審閱本合約全文。法定代理人就本合約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 爭議處理

6.1 甲方如接獲第三方通知乙方之授權標的涉有侵權情事,甲方得依 DSP 或發行商之規範先行下架該爭議內容,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6.2 乙方接獲前條通知後如認其無侵權情事,得提出說明及佐證文件,甲方於評估後決定是否回復上架。

第 7.1 條關於通知期限、通知內容、乙方異議期間、甲方回覆期限,及查明無侵權情事後回復上架並補付暫停期間款項之規定,於第 6.1 條及本條準用之;但第三人之爭議未解決者,款項之暫停與釋出依第 6.3 條辦理。

6.3 甲方及發行商得暫停支付爭議內容所生之版稅,直至乙方與通知方達成書面協議或經法律程序判定真正權利人為止;其暫停金額及通知,並適用第 5.2 條(凍結)之規定。

自暫停之日起逾 12 個月,爭議仍未解決者,甲方應將該款項依民法第 326 條為乙方及通知方提存,或釋出予乙方;提存後,甲方就該款項之給付義務消滅。

暫停之金額,以該爭議內容所生之版稅為限,不得及於乙方其他曲目。

第七條 異常處理

7.1 如甲方、發行商或 DSP 發現授權標的之利用有異常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機器人流量、虛假播放,或其他違反本平台公告規範之行為),甲方得暫停結算、下架該授權標的或限制帳號權限。

甲方應於採取前述措施後 7 日內,以電子郵件敘明所憑事由及證據通知乙方。乙方得於 30 日內提出說明及佐證,甲方應於收受後 14 日內回覆並決定是否回復原狀。

經查明確無異常情形者,甲方應回復上架,並補付暫停期間已自發行商收取而暫停給付之款項。

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不適用第 8.1 條之限期改正程序。

第八條 違約

8.1 如乙方違反本合約或相關法令,致甲方無法依約履行義務,或使甲方、發行商或 DSP 受有損害時,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就此所生損害向乙方求償。

甲方違反本合約致乙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8.2 責任限制
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甲方依本合約對乙方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損害發生前 12 個月內乙方為本服務所支付(含經由金流服務提供者支付)之訂閱費用總額或 US$100,以較高者為限。本條不影響甲方依第三條所負之各項給付義務。

第九條 期間及終止

9.1 本合約自乙方於本平台完成同意程序之日起生效;乙方未滿 18 歲者,依第 5.5 條,自甲方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約於下列情形之一,或本合約其他條款所定終止事由發生時終止:
(1) 乙方依第 9.2 條將全部授權標的下架;
(2) 雙方合意終止;
(3) 甲方依第 8.1 條因乙方違約而終止,或依第 7.1 條情節重大逕行終止;
(4) 甲方依第 9.3 條因營運調整而終止;
(5) 全部授權標的均已依第 2.4 條、第 9.2 條或本合約其他規定下架;
(6) 依第 5.5 條未取得或經撤回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終止;
(7) 乙方依第 14.3 條不同意條款更新而終止;
(8) 任一方依第十六條因不可抗力事由持續逾 90 日而終止。

9.2 乙方得隨時通知甲方將其全部或部分授權標的下架;其餘授權標的全部下架者,本合約依第 9.1 條第 (1) 款終止,並以甲方向發行商提出全部下架請求之日為終止日。甲方應於收到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發行商提出下架請求;DSP 端實際移除之時點依各 DSP 之作業時程而定,非甲方所能控制,但甲方應將進度告知乙方。

9.3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約,得依第 8.1 條終止本合約。甲方如因本平台營運調整(如更換發行商)需終止或變更本合約者,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於 60 日前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妥善銜接後續安排。

9.4 授權標的依第 2.4 條下架者,本合約關於該等曲目之授權隨之終止。

9.5 本合約終止不影響下列條款之效力:
(1) 第 3.1 條、第 3.2 條所定《服務條款》§5.2 之版稅義務;
(2) 第三條關於已產生版稅之計算、結算、給付、報表與異議、最低給付門檻、休眠款項、稅務扣繳及事後追回(第 3.4 條至第 3.11 條);
(3) 第 5.2 條之賠償及抵銷之限制,及第 8.2 條之責任限制;
(4) 第六條關於爭議款項之暫停、釋出及提存;
(5) 第十條保密義務;
(6) 第十條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7) 第 12.2 條行銷素材之利用及乙方之移除請求權;
(8) 第十三條準據法與管轄;
(9) 第十四條之優先適用、整合、可分性、語言及聯繫資訊;
(10) 第十五條申訴與爭議處理;
(11) 第 9.6 條之資料匯出;
(12) 及依其性質應於本合約終止後繼續存續之其他條款。

9.6 甲方應於本合約存續期間持續提供乙方匯出其全部作品檔案及 Ledger 紀錄(.llg)之功能,並於本合約終止後至少 30 日內維持該功能可用。乙方帳號經暫停者,甲方仍應提供匯出之途徑。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時,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匯出功能之可用期限。

第十條 保密義務

10.1 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之對方非公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無關第三人;法令另有規定、該資訊已為公眾所知悉,或乙方為尋求法律諮詢、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於訴訟程序中所為之必要揭露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之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甲方為提供發行服務及版稅結算之目的,蒐集並處理乙方之姓名/藝名、聯絡方式、肖像及簡介、收款帳戶資訊,及授權標的之相關後設資料。

乙方同意甲方於前述目的必要範圍內,將該等資料傳輸予發行商、DSP 及金流服務提供者;該等接收者營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詳見《隱私政策》第 5 條及第 11 條。

利用期間:自乙方提交發行申請時起,至授權標的自所有 DSP 下架並完成最終結算之日止;保存期間以本合約所定期間與法令所定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不提供之影響:乙方未提供前述資料者,甲方無法提供發行服務、完成版稅結算或依法辦理扣繳。

乙方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行使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及《隱私政策》辦理。

甲方依第 11.1 條讓與發行安排予新發行商時,應於 60 日前通知乙方,並使新發行商承擔同等之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 禁止讓與

11.1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第三人;甲方得將本合約讓與其關係企業,或於更換發行商時將本合約項下之發行安排讓與新任發行商,惟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應得之權利。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12.1 乙方就授權標的之著作權,除本合約明示授權甲方之範圍外,全部保留歸屬乙方所有。甲方僅因發行服務之必要,就個別曲目取得第 2.1 條所定範圍內之有限授權,不因本合約取得授權標的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該授權亦不及於乙方之其他曲目或未來創作。

12.2 乙方同意甲方得為發行服務及行銷推廣之目的,使用乙方之姓名/藝名、肖像、簡介及授權標的之片段(如封面、預覽片段)於 Mouta 相關網站、社群平台及發行商後台。

本合約終止後,甲方不得將前述內容使用於新製作之行銷素材。

乙方得隨時請求甲方停止利用或移除已發布之行銷內容。甲方應於收受請求後 30 日內,移除其所掌控之媒介(含 Mouta 網站、應用程式及甲方自有社群帳號)上之相關內容,並停止投放含該內容之廣告;就已散布至第三方平台、媒體報導、經他人轉載或已進入快取、封存而非甲方所能控制者,甲方應以合理努力請求移除,但不負移除之結果責任。

前項不影響甲方於收受請求前已合法為之利用。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3.1 本合約之簽署、效力及解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但不影響乙方依其慣常居所地強制規定所享有之消費者保護。

13.2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得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排除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影響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依乙方住所地法之強制規定,或依其他法律所享有之管轄利益。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本合約構成雙方就發行服務之全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就發行服務所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承諾或協議。《服務條款》及《隱私政策》繼續有效,不因本合約而受影響或被取代;其與本合約規定不一致時,依第 14.7 條辦理。甲方就本服務所為之廣告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仍構成甲方之義務,不因本條而受影響。

14.2 本合約任何條款倘因法律或判決認定為無效、可撤銷、不合法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14.3 本合約之修改,除甲方依本平台服務調整所需之條款更新外,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甲方為前述條款更新者,應於生效日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者,得於生效日前終止本合約,且不因此喪失第 2.4 條累計保留期間之剩餘權益。

14.4 雙方同意以具有約束力之電子簽章或本平台線上同意程序,作為本合約成立及簽署方式之一。

14.5 本合約以中文作成,並得提供其他語言之譯本。中文版本與譯本有歧異時,乙方為消費者者,應為有利於乙方之解釋;其他情形以中文版本為準。

14.6 甲方之聯繫資訊:support@moutastudio.com;乙方之聯繫資訊:依乙方於本平台註冊之電子郵件為準。

14.7 優先適用
本合約與《服務條款》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者,就發行服務相關之一切事項,以本合約為準;但《服務條款》之規定對乙方較為有利者,就各該事項分別比較後,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發行服務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授權標的之提交、上架、暫停與下架;版稅之計算、扣減、結算與給付;本合約之變更;準據法與管轄。

14.8 審閱期間
本合約全文公開於本平台,並於乙方註冊時以電子郵件提供,乙方得隨時查閱、下載及儲存。乙方僅得於本合約全文首次提供之日起滿 3 日後完成同意程序。甲方應保存全文提供時間、同意時間及契約文本版本之紀錄。

第十五條 申訴與爭議處理

乙方得就本合約之履行,向 support@moutastudio.com 提出申訴。甲方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回覆處理結果,並保存申訴與回覆之紀錄。

乙方得先經前述申訴程序,再循調解、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爭議;本條所定程序不排除或取代乙方依中華民國法律或其他對乙方適用之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或救濟途徑,包括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爭、罷工、網路或電力中斷、政府命令、DSP 或發行商單方終止服務等非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該方不能履行本合約者,於該事由存續期間免負遲延責任;該事由持續逾 90 日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合約。

簽署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星創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左沐蓉
統一編號:62151397
地 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2樓

乙 方:〔依本平台提交時填寫之創作者姓名/藝名/公司名稱〕

(以本平台線上同意紀錄,作為本合約成立及簽署之依據)